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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査工作

2021-03-19 2539人阅读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有关质检单位: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21年我局将继续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抓好责任落实。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保辖区内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02


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

各地要结合监测计划实施,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开展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公开相关信息;跨省营运的生鲜乳运输车,受发证地和营运地“双重属地”管理。各承检单位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采取现场抽样,不接受留样、送样。各地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违法添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跟踪查处结果,并及时报送我局。

03


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效率

各地要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全面运行我部“奶业监管平台”,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和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变化情况。我局将在河南、宁夏两省(区)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电子交接单”应用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04


切实保障生鲜乳监测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本通知下达的生鲜乳监测任务所需经费由我部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安排。我部委托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检测能力验证比对考核。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参加检测技术培训,完善仪器设备配置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请各省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本省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报我局备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叶丰 刘温

电话:010―59193262/1407   

传真:010―5919153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奶业监管平台”技术支持 梁海军  

电话:010―62160212   

传真:010―62160213

电子邮件:67513193 @qq.com

3.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刘慧敏 郑楠

电话:010―62818802   

传真:010―62897587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畜牧兽医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

(一)监测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监测内容

全年共抽样监测9603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监测计划分配见附表1)。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监测任务需覆盖监测地区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

(三)时间安排

任务承担单位应于8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奶业监管平台”完成网上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
(一)监测地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3个省(区)。

(二)监测内容

全年共监测249批次生鲜乳样品,在10月前进行(监测计划分配见附表2)。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砷和体细胞。

(三)时间安排

任务承担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奶业监管平台”完成网上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于11月1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三、监测方式

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均包括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

(一)抽样检测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在此基础上多采集1份平行样品,用于结果复核。有关生鲜乳抽样、监测和判定工作,按照《生鲜乳抽样方法、监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任务承担单位与属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留样和送样。

(二)现场检查

各任务承担单位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任务承担单位和属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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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抽查地区和内容
抽查黑龙江、上海、广东、广西和云南5省。全年共抽检100批次生鲜乳样品,每省各20批次。样品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
二、监督抽查方式

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抽查对象与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系统对接,抽查对象由我部畜牧兽医局在系统中随机抽取,名单发送至各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查人员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双随机要求选派。生鲜乳监督抽查目的、方式、内容、结果等监督抽查事项信息予以公开。

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要求》执行,生鲜乳监督抽查的样品不得采用被抽查单位留样和送样。

三、执法查处

对于抽查结果确认为不合格的样品,抽查对象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监督抽查在8—10月进行。各检测承担单位于10月1日前完成检测工作,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