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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非洲猪瘟疫苗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9-09-03 2264人阅读 来源:

  近期,网络传播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甚至走私苗”已在国内部分地区养殖场户投入使用,引发生猪产业广大从业人员高度关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此高度重视,已部署各地加强核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近日,记者就非洲猪瘟疫苗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问:目前我国有批准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吗?

  答:非洲猪瘟疫苗的研制,历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各国还没有一个批准上市销售使用的非洲猪瘟疫苗。自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农业农村部始终积极支持、鼓励所有合法合规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究工作。从我国疫苗研发进展情况看,目前各研究单位进展不一,其中进度最快的也仅处于中试工艺摸索和产品质量研究以及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等阶段,农业农村部尚未批准其开展临床试验研究。因此,目前市面上只要出现“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甚至走私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请广大养殖户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问:如使用这些非法疫苗有什么危害?

  答:兽用疫苗是用于预防动物疫病的一类特殊商品,必须确保其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始终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兽用疫苗等新兽药的评审和审批工作,基于一系列科学、翔实的试验数据开展评审评价,符合“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要求的新兽药方可批准上市销售。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甚至走私苗”,既缺乏系统的试验研究,更没有通过科学、客观、严格的评审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无法保证,特别是活疫苗,更是可能存在不可预知的生物安全风险。养殖场(户)如使用这样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不仅可能达不到预期的免疫预防效果,更有可能因非法免疫接种导致猪群感染并引发疫病传播。

  此外,从制苗毒株与我国流行毒株的匹配性看,我国的非洲猪瘟流行毒株属于基因II型,盲目引进国外基因I型疫苗毒对我国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势必导致我国非洲猪瘟病毒流行状况更趋复杂。

  当前正值非洲猪瘟防控关键时期,养殖场(户)如听信谣言,指望用非法疫苗保护猪群健康,进而放松自身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势必使自身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境地,并严重干扰非洲猪瘟防控大局。

  问:对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今年年初,农业农村部已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兽用疫苗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自家苗”等非法兽用疫苗。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其中,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顶格处罚,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非法疫苗的,彻底捣毁“黑窝点”,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对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疫苗,仍非法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同时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查处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用非法疫苗免疫的猪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应予扑杀。

  在这里,我把农业农村部兽药打假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大家公布一下:010-59192829,[email protected]。对发现的非法疫苗以及其他兽药相关线索,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养殖者及时举报并尽量提供可核查的线索,我们将切实做好举报核查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最后我再强调两点。一是对除疫苗外的其他非洲猪瘟防治药物研发,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养、试用、临床试验等任何名义,组织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注册、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使用未经审批的兽药产品,不仅控制不了非洲猪瘟疫情,反而会造成病毒扩散,扩大病毒污染面,进而干扰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二是能否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决于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绝不能指望单靠疫苗免疫包打天下,特别是在非洲猪瘟疫苗尚未推出的情况下,防控关键仍在于切实提高养殖场户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希望大家一定要转变思想观念,一心一意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切实落实防控责任,提高自主防疫意识。